起重機械定期檢驗
發布時間:2009-02-20 來源: 點擊率:13

一、事項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限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三、條件

申請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除準備好必要的設備資料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并放置表明現場正在檢驗的警示牌;

具體的條件和要求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等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省、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

五、程序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包括申請、受理、定期檢驗,出具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標志等程序:

(一)申請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二)受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申請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通知申請單位;不符合檢驗條件,不予安排檢驗的需說明理由。

(三)定期檢驗

現場檢驗時,起重機械受檢單位及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當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并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

1.設備注冊登記和運行管理制度等資料;

2.設備技術檔案;

3.維修保養、常規檢查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等。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定期檢驗。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按照《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進行。

(四)出具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經過定期檢驗,按臺出具檢驗報告,認為設備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檢驗合格標志,認為設備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整改完成后,使用單位將整改回執單返還檢驗機構,需要復檢的,另行商定復檢日期。

六、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二)檢驗機構接到檢驗申請后,應在合格證有效期內安排檢驗;

(三)檢驗(復檢)工作完成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復檢)報告;

(四)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受理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七、收費標準

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費[2003]37號)。


設備

單位

定期檢驗

說明

輕小型起重設備

元/臺

≤2T

160

1、對有副鉤、雙小車、雙司機室、電磁吸盤或冶金起重機的檢驗,加收20%。

2、當檢驗高度大于16米時,按該收費標準每增加一標準節,加收10%。

3、自升塔式起重機檢驗按該收費標準加收30%。

4、驗收檢驗和出廠檢驗不得低于定期檢驗收費標準。

5、大修、改造檢驗項目按驗收檢驗執行,收費按工程總價的2%計取(但不得低于定期檢驗收費標準的1.5倍)

>2T

每增加一噸加收32元

橋門式

元/臺

≤5T

375

>5T

每增加5噸加收32元

塔式

元/臺

≤16T.m

375

>16T.m

每增加5T.m加收32元

流動式

元/臺

≤5T

320

>5T

每增加一噸加收32元

門座式

元/臺

≤100T.m

855

>100T.m

1284

升降機

元/臺

單籠

320

雙籠

428

附件及吊輔具

元/臺

其它起重設備

元/臺

八、申請材料目錄

機電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及受理決定書,一式兩份。